查看原文
其他

在深圳做科研有多幸福?这部为科技创新而立的法告诉你!

靳阳懿 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2020-10-28

科技研发缺少长期资金注入

科研项目不成功、出错了怎么办?

科研没有利润可求

科研成果转化不顺畅

初创科技公司融资股权稀释丧失实控权

……


一系列在科技创新中遇到的问题,将因为深圳日前正式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得到极大改善或解决。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中深圳首次立法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允许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首个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等等。这其中不少制度设计均为国内首创。


《条例》出台后引发深圳科研工作者、企业家广泛热议,他们认为这些创新制度极大激发了扎根科研、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吕建成评价认为:“这在最大程度上营造了一种有利于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原创性成果产生的营商环境。可以极大推动科研院所、高校等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极大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同股不同权”制度

香港创业青年谢智衡来深圳开办公司已经有5年多时间,公司正准备第4轮融资,但前几轮在融资过程中,谢智衡发现,公司创始人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谢智衡开始担心如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可能会妨碍自己创业初心,影响公司技术更新和长期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及时出台,并且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这极大坚定了谢智衡干事创业的信心。
谢智衡告诉深圳卫视&壹深圳客户端记者:“ ‘同股不同权’的好处就是坚定了我们当初公司的发展理念,保护了我们原始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同时这也将吸引更多的国外团队专家来深圳这边去创业。
《条例》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从而保证上述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基础研究投入

不低于市级科研资金的30%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动力。有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研究风险高等特点,深圳要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必须提升。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并“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鹏城实验室网络通信研究中心副主任汪漪说:“有了这颗定心丸我就能安心做研发,不用担心资金跟不上了” 。
针对大多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初期资本不足,制约其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的问题。

《条例》规定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
深圳大学副校长张学记认为:“这些都将是为基础研究提供持续稳定资金的‘活水源头’,为深圳继续当好全国创新发展的火车头,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先转化后奖励”变为“先赋权后转化”


从0到1的基础研究成果需要科研人员潜心研发,而从1到10的科技成果则需要企业甚至是产业园区的转化。
为鼓励创新,《条例》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并变通了专利法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相关规定,在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10年。
70%!10年!这是对科研人员科研成果的极大尊重和肯定,也是激发科研激情、稳定科研信心的重要力量。

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


为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条例》规定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对此深圳大学副校长张学记感触颇深:“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这次是合法化了。而在以前为了鼓励科研,高校只能默许科研人员在企业转化成果,但因为不被允许往往冒着一定的风险,此次立法极大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还有专家认为,科研人员在企业挂职,可以更快了解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科研,而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成果能够快速转化,也极大激发了社会创新创业氛围。
这将有利于深圳打造“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


《条例》规定,除了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还将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评估机构,建立高价值专利指标体系。
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条例》规定了推进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明确企业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这将解决初创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允许港澳高校申请内地科技项目


《条例》还首次通过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允许香港、澳门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允许相关资金在大湾区跨境使用。
同时,将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科技创新合作,支持跨行政区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
这也是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建设,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便捷流动的有力举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